智库说|两票制下,新医药购销合同里哪些字眼碰不得?
四川省两票制开始试行至今已满3个月,5个月的过渡期已经过去大半。
这3个月来,各路药企政策之下各寻出路,或抱大企业大腿赚取配送费、或小企业抱团成立集团以求多开一票、或转型CSO做服务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如今大方向已定,回归眼前的问题:两票制正式施行后,原来的合同模板还能用吗?新合同有哪些字眼碰不得?四川智库企业护航中心这里为大家归纳为三类词汇。
新医药购销合同里哪些字眼碰不得
一、两票制下,原来的“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分销商”等名词已无意义,因为药厂和医院间只能存在一个中间商,当然,终端为私营医院或42县地区医院则另当别论。
二、“底价代理”这四个字已然是雷区,“终端最低零售价”、“返利”、“结算价”、“高开差价”、“提成”等同样暴露药品高额价差的措辞可替换为“奖励”、“市场推广费”、“终端供货价”、“让渡价”等措辞。但也并不是把这些词语替换后就万无一失,两票制的终极目标是降低药价,合同中不暴露购价与销价过大的差值才是需要把握的重点。
三、对于“两票制”环节外的医药商业,“经销权”、“销售任务”、“进货量”、“代理区域”等词语可酌情替换为“营销服务商”、“终端销量”、“备货量”、“服务区”等,将代理行为转为中介、营销、推广等行为。
两票制大范围的全面推广,是医改中的重要一步,对于医药行业来说,无疑已产生翻天覆地的影响。新医药购销合同如不规范,出现合同内容粗略、表述不够精确等情况,容易误入雷池。而且在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往往会对权利义务的解释及争议处理带来麻烦,让企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