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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说|提升员工认同感,从保障休息休假权利做起

2017-05-11 来源: 浏览:369

休息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休息不仅是人的生理需要也是心理需要,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领袖列宁曾经说过,“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而当今快节奏的工作生活方式,常态化的加班、高压化的工作正威胁着年轻一代人的健康和幸福指数,最近发生的湖北一律师在开庭时心脏骤停去世的话题令人唏嘘,无怪乎“感觉身体被掏空,我累得像只狗。”这支网络神曲成为很多上班族的心声。

不可否认,常态化的加班和人们从事的行业性质有很大关系,如律师、咨询行业、IT行业等,工作量决定了他们工作的时间不可能每天只是八个小时;除工作性质要求加班外,我国仍存在大量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没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如某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休假制度,对国家法定节假日“率性而为”,在国庆节只给员工放假三天且法定节假日上班未发放法律规定应给予的报酬;又如某公司规定公司男员工的护理假为3天,事实上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男员工陪产假的天数为20天,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那么,劳动者享有哪些法定的假期呢,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法定假期散见于《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劳动者享受的法定假期有:

1、法定节假日。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女职工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也就是说在四川省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可达158天。

3、护理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不尽相同,如山西省和甘肃省的婚假长达30天,就四川省而言,《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之前的晚婚假,统一婚假为3天。

5、丧假。

目前国家对于丧假的执行参照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在实际中,可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丧假标准。

6、带薪年休假。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休息休假制度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休假的权利,不仅不利于企业人才企业文化的培养,同时企业自身还面临着诸多风险,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即使该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其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员工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假期;员工可以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上风险可能会导致对企业不利的后果。

为了避免人力资源方面的风险及维护企业长远利益,统一休假标准,建议企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给与员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最好能够制定契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休息休假制度,在制定相应的休息休假制度时,企业应在制度规定层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在实际执行中,考虑的工作的重要性及企业自身的利益,企业可以同员工协商进行灵活操作,对于加班或未休假的员工给予物质或者精神奖励;同时,加强企业文化氛围的培养,提升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但如果有员工明确要求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休假时,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切忌“简单粗暴”的对员工进行处理。

对于广大上班族来说,若因工作性质确实需要加班,则应劳逸结合,在完成一阶段的工作后,时常“停”下来,等待下自己的身体和灵魂;在生活方面,多吃水果、蔬菜,远离甜食和快餐等增压食品,加强运功,积极地调解身心状态,保护“革命地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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